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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18日,内江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内江市中区江华街临江小区市场的内江市中区某食品经营部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店冻库内存放有3件纸箱包装的冷冻猪前手,纸箱侧面张贴有1张全外文标签,原产地为俄罗斯联邦,无相应的中文标签,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3件进口冷冻猪前手的进货票据、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执法人员经请示批准后,依法对上述3件冷冻前猪手现场实施了查封。经查,当事人在一名为“猪汇”的微信群中,发现有人在发布有荷兰进口冷冻猪手出售且手续齐全的信息,遂以其妻刘金秀的微信号与微信名为猪汇的人互加微信好友,并详细询问了该进口冷冻前猪手的信息。在对方承诺手续齐全的前提下,以150元/件(10kg/件)的价格购买了3件,并于同日11时32分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对方支付货款计450元。案发后,供货人失去联系,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人的许可证、购进票据和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上述3件共计30kg冷冻猪前手无一售出,货值金额共计450元。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经营上述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进口冷冻猪前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当事人经营进口冷冻猪前手,无法提供合法有效检验检疫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冷冻猪前手3件计30kg;3.处以罚款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