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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5日,内江市市中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某水泥制品加工经营部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正在生产,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

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进行查封、扣押:(三)未按照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规定。内江市市中区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1月25日对该公司搅拌机配电柜和物料输送带实施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