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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21年3月31日,内江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材料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材料厂内一辆专用叉车正在使用,使用叉车产品编号:010302W2247,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正在使用叉车的《特种设备注册使用登记证》。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川市监内开特令字〔2021〕第3号),要求当事人于2021年4月30日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消除隐患。2021年5月1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材料厂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材料厂继续使用叉车,但仍无法提供正在使用叉车的《特种设备注册使用登记证》。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未办理登记使用特种设备,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