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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了《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明确根据粮食企业信用信息科学研判企业信用状况,并依法依规开展分级分类监管。

记者了解到,《监管办法》共29条,涉及粮食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修复,以及信用评价等内容。

在信用信息归集方面,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严格执行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依法归集、使用并共享粮食企业信用信息,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支持粮食企业信用信息在其他领域的合法应用;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在粮食行业发展中的引导作用。

此外,粮食和储备部门产生的行政处罚、奖励等信用信息,由具有管辖权的粮食和储备部门自行政处罚、奖励等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用信息录入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在信用信息公示方面,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通过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及时公示4类信息:一是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及企业相关人员等基本信息;二是粮食和储备部门产生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信息;三是粮食和储备部门产生的奖励信息;四是其他国家机关产生的依法可公开的信用信息。

在信用评价方面,粮食和储备部门按照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采取规范的程序、方法对粮食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粮食企业信用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分为A、B、C三级。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的内部决策依据参考,原则上不对外公开;被评价企业可以申请查询本企业评价结果。

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粮食企业,在粮食流通领域财政性资金和项目申报、评优评先等事项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双随机”检查时,降低抽查比例、频次。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粮食企业,依法限制享受粮食流通领域相关扶持政策;在“双随机”检查时,加大抽查比例、频次。

在信用修复方面,由粮食和储备部门认定的失信行为,粮食企业失信行为纠正后,可向作出失信认定的粮食和储备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申请时,应一并提交信用修复承诺书、已纠正失信行为的证明材料或信用报告等。粮食和储备部门确已掌握失信行为纠正信息的,可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粮食和储备部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修复的决定,符合修复条件的,及时进行修复;不符合修复条件的,告知申请企业不予修复的理由。

粮食企业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满,且粮食和储备部门同意修复后,自同意修复之日起,撤销公示,在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中保存5年,5年内未发生同类失信行为的,删除或屏蔽该记录;5年内再次发生同类失信行为的,该记录信息的保存期限重新计算。

据悉,《监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